如何配资能监管 企业伪造证件骗担保、多人串通投标构成犯罪!广东警方发提醒

发布日期:2024-10-15 22:15    点击次数:95

如何配资能监管 企业伪造证件骗担保、多人串通投标构成犯罪!广东警方发提醒

8月26日,南都记者从“深圳经侦”微信公众号获悉,警方发布了涉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案例及防范提醒,解析常见涉企经济犯罪。

企业老板伪造土地证等骗取担保

刘某系A公司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早年间,刘某在企业经营不善、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采取通过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人员偷盖担保公司印章,用伪造的土地证、房产证、他项权证偷换担保公司留存的真实土地证、房产证、他项权证解除房产抵押,直接使用伪造的土地证、房产证、他项权证的方式,骗取担保公司为刘某实际经营控制的A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担保,以上述企业的名义分别向企业或银行进行借款、贷款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

刘某骗取的款项主要用于其妻赵某经营的项目返还本息、刘某实际控制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返还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借的高利贷等。刘某及其控制企业在上述借款、贷款到期后,均无力归还,担保公司已经履行担保责任偿还上述借款、贷款的本金9500余万元,利息70余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为谋取本单位利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系单位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刘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另一起案例中,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9年5月份期间,谎称需要租赁汽车,并以预付租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租赁汽车后,以资金周转为由将租赁来的车辆抵押给战某借款,先后抵押了7辆车,共借款16.5万元。

其中邹某与被害人安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3500元价格从安某处租赁某品牌轿车,后以资金周转为由,将从安某处租赁的车辆抵押给战某,借款5万元,所得款项被邹某用于日常花销。后邹某变更联系方式、逃逸,致使安某、战某与其无法联系,战某为减少损失,将该轿车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后该车被从董某处依法扣押。经鉴定,白色捷豹车的价值为30余万元。

另外,邹某还以同样手段从朱某处租赁某品牌房车抵押给战某借款1万元,从高某处租赁两辆轿车到战某分别抵押借款2万元、2.5万元。上述车辆均被朱某、高某从战某处找回。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警方发布防范合同诈骗建议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要核实交易对方人员、单位的身份。若交易对方是自然人的,可以通过查验身份证、查验其自称身份的有关证件、证明文件,并可以通过登录政府网站等政务软件查询核对;若交易对方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还可以通过查验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能有效查询身份、资质证书的网站查询核对;通过多方渠道,核实交易对方的信息,防范有关人员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注意核实交易对方人员、单位的履约能力。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等查询交易对方是否存在未履行的民事判决、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记录并与在商业经营过程中了解的相对方信息相结合,理性判断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

注意核实交易对方的财产证明。若涉及车辆租赁、车辆抵押、房产抵押、其他财产担保或者需要交易对方提供财产证明的交易项目,可以通过要求对方登录有关政务软件及政府网站查验电子驾驶证、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其他财产登记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协助本企业前往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关政府机关查询、打印相关财产证明,了解有关财产是否存在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已经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并按规定做好有关财产抵押、质押的登记手续。

可以结合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重要程度,在决定进行交易、付款之前,派员前往交易对方的办公地点、工厂、仓储场所、项目地点等现场进行调查,或通过行业协会、商户、其他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了解,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调研。

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审核,明确合同主体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往来银行账户信息、付款期限、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在交易过程中,妥善保管双方签订的合同,保留交易对方提供的宣传册、样品、证件副本,保存交易往来的有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记录,并保存其他相关证据。

企业对于与他人达成的合同,应诚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若出现纠纷应与合作方妥善沟通,共同营造重约守信的市场环境。

多人串通投标构成犯罪

2019年5月,郭某某为了承揽废弃地复垦项目,伙同临沂市某建筑安装公司经理苗某及其公司投标科科长周某,在投标过程中,与他人事先串通投标数额,并以明显高出市场价710余万元的标额顺利中标,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在另一案例中,2023年5月,腾某某获悉泰安市某商业房租赁项目拟对外招标的信息,遂联系马某、尹某商定分别提供公司进行投标,中标后三人共同经营该项目。随后,腾某某提供腾某1名下的山东A公司,马某提供腾某2名下的山东B公司,尹某提供高某名下的泰安C公司参与投标,并由马某找寻同一家公司统一制作标书以控制投标报价。

6月15日,上述公司与泰安D公司共同参与现场报价,报价前腾某某、马某、尹某商定最终报价不超过114万元/年,后经过二轮报价,最终由尹某提供的泰安C公司中标,经计算,中标项目的金额为1700余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腾某某、马某、尹某等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警方提醒,企业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作为投标人时,不与他人串通报价。企业作为招标人时,应保证公平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与个别投标人就投标的价款、中标条件进行串通。

企业应对涉及招投标岗位的员工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并对员工履职过程进行监管,预防本企业员工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就招投标工作设置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获取、泄露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采写:南都记者 敖银雪如何配资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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