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资在线平台 春秋时期地缘性制度的出现得益于商鞅对户籍的改革?

发布日期:2024-08-11 03:21    点击次数:197

配资在线平台 春秋时期地缘性制度的出现得益于商鞅对户籍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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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春秋时代血缘宗法体制的破坏、列国之间战争频繁,而且战争规模越来越大。为了应付日渐变化的国际局势,各诸侯国纷纷在经济和政治上实行改革。经济上的变革主要体现在私田的开垦和赋税制度的改革,公元前685年,齐国“相地而衰征”,公元前645年晋“作爱田”,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不言而喻,经济与政治互为表里、互相推动,经济上的变革必然会促进政治上的进步在这样的前提下,原本就已经被冲击的摇摇欲坠的原始血缘贵族家族政体逐渐解体,代之而起的则是以地缘为纽带的郡县乡里政体,而作为新型政治组织形式乡里制度的编户齐民开始确立。

一、地缘性乡里制度的出现

有资料证明,有据可查的中国最早的国家基层地缘性的乡里制度的构建是在齐国。为了实现齐国称霸诸侯的目的,管仲“相地而衰征”、“叁其国而伍其鄙”,地缘性的乡里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改革内容。在《尚书大传》中可以找到夏商时期具体的乡里制度编制的人数。但是,史学界对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周礼》尚多持怀疑态度,而成书于汉代的《尚书大传》之中到底有多少可以作为研究材料的信史,尚无定论。况且,《尚书大传》明代就已经亡佚,现存的各种辑佚本的史学价值更无从谈起,更重要的是,春秋以前的乡里制度仍然以血缘宗法关系为主,与战国以后的地缘性的乡里制度有本质的区别。故此,有理由认为齐国是最早推行地缘性乡里制度的国家。

仔细研究管仲的上述政策,表面上仍然延续了传统的做法,只关注一家一丁的“正夫”,但实际上,这是一种寓兵于农、军政合一的户口编制。内政有一家,军队才有一员,层层而上,形成三军,所谓“作内政而寄军令”,所以,管仲首先关注的是“户”而非“丁”。其次,对国内的行政区划,管仲也是在“定民之居,成民之事”的基础之上“叁其国而伍其鄙”的,由此可见,管仲治齐实际上乃是春秋战国社会转型在制度上的开始在齐国的乡里制度之后或同时,乡里组织普遍在各国建立,楚国的“大户”便是其中重要的例证。

楚国“大户”是在公元前589年,大户,杜预注曰“阅民户口。”为了扩大军事力量,楚国首先开始征发全国民力,虽然楚国本身的原始血缘宗法关系没有中原华夏诸国浓厚,但如此不分国内人民的身份等级和所拥有的权利义务,未尝不是开天辟地的巨大变革。更重要的是,楚国的大户被认为是“善用其众”,与周文王和周武王相比拟,可以说是被抬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由此可见,当时的社会认为打破旧的宗法体制,实现国内人民身份的平等,乃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二、商鞅的户籍改革

事实上,继楚国之后,其他各国都相继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虽然具体做法有些差异,但其全面整理国家户籍、扩大在册人口数字、全民等齐身份的精神的初衷应该说是基本相同。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商鞅的户籍改革。在战国时代诸多实施改革的法家人物中,商鞅的成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成功不仅体现在通过改革使得秦国从落后变为先进,最终完成了其他六国都曾经期盼的统一大业,而且体现在他自己也成为改革的试验品,最终用自己的死亡来证明改革的成功。

公元前361年,商鞅携《法经》自魏入秦。公元前356年,被秦孝公任为左庶长,掌握秦国军政实权。公元前352年,升为大良造。公元前340年,“卫鞅既破魏还,秦封之于商,号为商君。”公元前338年,惠王立。一公子虔诬陷商鞅谋反,商鞅逃走不成,被车裂而死。

事实上,民数对从古至今的统治者来说都极为重要。《周礼》所谓“天府掌祖庙之守藏与其禁令,凡国之玉镇大宝器藏焉。……献民数谷数,则受而藏之。”以及“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都在强调民的重要,虽然其中不无理想化的成分,但其中仍然可以体现出自古统治者重视民的传统。

汉徐干所著《中论》,专门列出《民数》一节,详细论述民数的重要性。徐干用极大的篇幅论述民数对国计民生的作用,用层层逻辑递进的方式表述天下治平与民数的关系,认为民数乃是天下治平的根本,所谓“水有源治有本,道者审乎本而已矣”,因为举凡国家所有事务,诸如田里、贡赋、器用、禄食、田役、军旅,以及国家建典,家室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等无不以民数为基础,从而使人信服地承认“民数周为国之本也”。

这次改革,商鞅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仅仅是因为破除世卿世禄制度,用地缘政治组织形态的户籍管理的办法代替血缘宗法的旧制度,便使得“秦民大说”、“乡邑大治”,由此可见新的户籍制度的生命力。

在这个基础上,商鞅实行了第二次户籍改革,时间是公元前350年,即在第一次改革十年之后。“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压,凡三十一县。为田开吁陌封疆,而赋税平。”可以看出,商鞅这次的改革是对第一次法令的继续,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而重申立户制度,并进一步涉及到变革社会风俗和改革宗法制,也涉及到行政区划的改革。

三、商鞅改革的特点

1.打破血缘宗法结构

其实早在秦献公十年,即公元前375年,秦国便“为户籍相伍”。可惜的是,虽然可以由此证明秦国此时已经开始改革户籍制度,尝试着用地缘政治组织代替血缘宗法制度,但由于没有其他相关的政策维持,“户籍相伍”可能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这也是商鞅重申什伍户籍的原因和出发点。

与秦献公不同的是,商鞅的户籍政策有了制度保障,“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连坐制度是一种十分残酷的政策,也是十分行之有效的政策,曾经多次被后世所成功模仿。

在不同的情况下,商鞅多次重申了连坐制度。《商君书·境内》“其战也,五人束簿为伍一人死而到其四人。”丈商君书·画策》“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行间之治连以伍,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无所处,罢无所生。”可以预料这样的做法,定可受到巨大的成效。所谓“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正是其立竿见影效果的表现。可见,什伍连坐制度这种严格的防范控制网对户籍制度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2.户籍分类,分户而治。

在商鞅时代,秦国的户籍分为一般平民户籍和特殊户籍两种。平民户籍包括原来的秦地居民和外来人口的户籍,特殊户籍包括宦籍、弟子籍、爵籍和宗室籍。关于户籍的类别划分,商鞅特别注重的是打破宗法世卿世禄制。“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这也就意味着原本仅仅依靠血缘肉体的来源就可以获得崇高的社会地位和优厚的傣禄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这无疑是对血缘宗法制度的沉重打击。

不仅如此,商较还极为愤恨以末取利的商人阶层“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为了鼓励耕织,商鞅甚至免除了努力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的租税和,而对从事商业盘剥活动或虽从事农业生产,但游手好闲导致贫穷的人,可以剥夺他的自由民身份在商鞅所处的时代,社会潮流是冲破宗法血缘束缚、人民走向自由身份,而商鞅居然以“举以为收孥”为惩罚手段,可见劝农耕织、重本抑末的决心。

分户而治是商鞅户口制度的又一特色。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鼓励弟兄之间另立门户,“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用经济手段迫使民众建立一家一户的家庭结构。其二、改变风俗,“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和第一条有共同点,都是在鼓励小家庭单独立户,但是第一条用的是经济手段,而第二条用的则是行政命令,表现出商秧对移风易俗所持的迫切态度。

3.严格户口登记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就是天下的户口登记,所以商轶对此极为重视。首先,商鞅时代的户口登记不再是旧时代的“以丁为户”式的、只记录正夫的名籍,而是不分老幼贵贱的全民登记。虽然在以往的改革,诸如晋国的“作州兵”、鲁国的“作丘甲”乃至楚国的“大户”都在不同程度上征发了正丁之外的余子,但这些临时的征发,充其量只能代表一种潮流,而不是一种制度。而商鞅的改革,则是在法律上对全民人口同样具有自由民身份,具有自由民的权利,而且同样对国家承担着义务的制度确认,这是对编户齐民的法律确认,其意义是极为重大而且深远的。

其次,“举民众口数,生者着,死者削。”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对全民户口动态的掌握,这种动态掌握着的户口数字是国家富强的基础。所谓“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就是在强调户籍的重要。

4.限制百姓迁移

在任何朝代,流民的存在都是社会安定的威胁,故此商鞅禁止百姓迁徙。即使是游士,因为他们具有超于普通民众的能量,商鞅虽然不反对他们到秦国,但须持有游士籍,而且也禁止他们随意流浪。《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游士律》“游士在,亡符,居县费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在各国都极力招徕人才的战国时代,商鞅的这一条做法的确显示出他对于社会安定的重视程度。

商鞅对户籍制度的改革为后世的社会组织的建构留下了巨大的影响。商鞅的户籍制度改革奠定了此后两千多年中国社会户籍制度的基础,是对旧的血缘宗法时代社会组织形式的根本变革商轶打破了宗法社会“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所有制,一家一户的小家庭成为社会基层的主体结构,即所谓国家的“编户齐民”,人身自由有了根本的改变,标志着一个新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央集权下的郡县政治开始形成。

总结

在商鞅时代,虽然他的户籍制度没有留下成文的法典,他对李怪《法经》的变革运用也没有证据是否增加了《户律》,但是在商鞅去世八十年后,魏国于公元前252年颁布有《户律》,稍加分辨,《魏户律》的内容大多属于商轶在世时的政策配资在线平台,而且秦简将其附在《秦律》之后,表示秦国对《魏户律》的认可。更重要的是,《云梦秦简》中专门设有《傅律》,讲的是户籍登记以及对隐匿、作伪的惩罚。可以推测,由商鞅开创的户籍制度被后世长期运用,成为秦朝以后中国社会组织的典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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