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股票配资论坛 两起“老鼠仓”曝光!罚没超3000万、10年市场禁入

发布日期:2024-09-24 02:03    点击次数:183

正规股票配资论坛 两起“老鼠仓”曝光!罚没超3000万、10年市场禁入

(原标题:两起“老鼠仓”曝光!罚没超3000万、10年市场禁入)正规股票配资论坛

在监管重拳出击下,两起基金行业“老鼠仓”案件被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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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上海证监局披露了两份罚单,分别涉及上海两家公募基金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其中,原上海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张某在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处以罚款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原上海某基金公司首席交易员在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处以50万元罚款。

基金经理“老鼠仓”被禁入市场

第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一位基金经理的“老鼠仓”事件。

公告显示,张某,男,198X年X月出生,住在上海市静安区。自2018年10月31日起,张某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A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2022年8月5日卸任A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

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具体来看,张某控制了一个叫“闫某”的广发证券账户,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张某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闫某”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

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闫某”证券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91%,趋同买入金额66566.53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26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张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1、对张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以1566.26万元罚款。

2、对张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首席交易员“老鼠仓”被罚50万元

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是一位公募基金前首席交易员的“老鼠仓”事件。

公告线索,王某虎,男,197X年X月出生,住在上海市黄浦区。王某虎于2008年3月入职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0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交易员,2023年7月离职。

自2014年1月8日起,由于岗位工作需要,公司为王某虎开通了O32投资交易系统的相关权限。王某虎通过上述系统查看并知悉了公司在管的“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仓及成交回报等未公开信息。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王某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占某礼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上述期间,“占某礼”证券账户与“A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趋同交易。

上海证监局认为,王某虎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对王某虎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正规股票配资论坛,处以5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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